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操作规程
2013年4月7日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原则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以下称简称实习人员)考核工作,严格考核程序,科学公正地进行考核,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细则》(下称《考核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书面审查考核申请材料、面试考核、实地考察等程序。
第二章 实习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执业精神、执业素养、
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精神的考核,主要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习人员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情况,实习人员对从事律师工作的思想认识,实习人员的大局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实习人员的仪表仪态和语言表达,实习人员的文化素养和心理素质,实习人员的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实习人员的沟通协调和临场应变能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5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一条 考委会决定受理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人员考核申请后,应及时组成考核小组,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和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考委会可以指定考核组某一成员为该组组长,由其负责本组的考核工作。书面审查应在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前三天进行。对书面申请材料的审核由考核组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书面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提交考核申请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完整提供了《考核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材料,相关材料是否分别由实习人员、指导律师亲笔签字;考核申请是否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的,应要求提交考核申请的律师事务所修改或补正后,再对该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在审查考核申请材料时,可以要求实习人员提供实习证、岗前培训合格证等证件的原件予以复核。
2、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对实习人员是否达到了规定的实习期限、其岗前培训证是否超过有效期应一并审查。
3、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
总结过于简单(一般应为3000字以上),或者指导律师的相关意见过于简单,难以考查实习人员的基本素养和实习训练的基本情况的,可以要求其修改、补充后再予以考核。
4、对实习人员考查的重点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完成了相应的实习任务,训练项目是否为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承办、实习人员是否参与了该项目、其在该项目中参与的具体工作及其工作是否存在重大错误、是否存在实习人员以律师名义执业等情况。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情况重点审查:指导律师在具体训练项目中对实习人员的指导情况,指导律师是否亲自进行实习指导工作以及为实习人员修改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指导律师在每个项目结束时给实习人员的点评指导情况等。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参与前条第4项所列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指导律师带领实习人员办理的相关业务的委托手续;法律顾问需提供顾问合同。
2、诉讼业务,至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中的部分:
①实习人员参与会见委托人的会见笔录、实习人员手写的阅卷笔录、实习人员参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笔录、实习人员参与调查所记录的调查笔录、实习人员记录的庭审笔录等材料;
②反映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起草的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及其它诉讼文书进行修改的证明材料(指导律师对书面文稿的亲笔修改或对电子文档的修改记录)。
3、非诉讼业务,一般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相关非诉讼业务的背景材料或背景情况介绍;
②实习人员参与非诉讼业务工作情况的工作记录或相关证明材料;
③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的证明材料或对实习人员起草的合同、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修改情况的证明材料。
4、其它反映实习人员参与实务训练项目的工作记录及指导律师对其所作指导的证明材料。
5、实习人员所参与业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诉讼业务为判决书、裁定书;仲裁业务为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其它非诉讼业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修改定稿的合同、交易完成的材料等等。
6、正在办理中的业务,应由指导律师特别说明该宗业务目前的办理情况。
7、实习人员一般应在其参与的实务训练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针对该项目撰写不少于500字的实习心得,并由承办该宗业务的律师就该实习人员在参与此项业务中的综合表现进行点评,特别指出实习人员在本项目中主要的优缺点。
第十四条 除本章所列相关审查内容外,《考核细则》规定的其它书面材料及其内容,应在书面审查时一并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完成对书面申请材料的审核后,考核组成员应分别简要介绍对每位实习人员申请材料的审查情况,重点介绍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之后由考核组共同讨论并对每位实习人员是否通过书面审核作出结论。在考核申请材料中发现实习人员存在不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况或者实习人员有明显违反管理规定情况的,应当根据《考核细则》的规定作出未通过考核的结论。
第十六条 对通过书面审核的实习人员,考核组即应安 ……(未完,全文共4199字,当前仅显示212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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