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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党校党务公开工作制度汇编

发表时间:2013/6/11 17:46:48
目录/提纲:……
四、公开类型党务公开分法定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类型
六、公开程序
一、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二、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党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十三、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通报主体及对象
二、通报的主要内容
三、通报形式
四、通报时限和要求
五、通报程序
一、党组织新闻发言人机构的设置
二、新闻发言人的……
市委党校党务公开工作制度汇编

临江市委党校党务公开例行公开制度

为深入推进临江市委党校党务公开工作,促进党校健康和谐发展,制定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校党支部要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建党务公开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细化责任分解,为党务公开工作切实推进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公开内容。校党支部要按照《临江市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凡属《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党员和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问题;凡属党员群众关注的我校重大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要公开都要予以公开。
三、公开方式。党务公开要按照“规范、实用、简明、灵活”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公开的方式。适当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党员活动室、党员联系卡、告知单、反馈书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公开栏、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开。
四、公开类型。党务公开分法定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类型。
法定公开是指凡属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8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一、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二、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j-a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委党校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党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党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党校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四、党校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五、市委党校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党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党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七、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党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市委党校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党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市委党校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九、市委党校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党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十、市委党校依申请提供党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市委党校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一、市委党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党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党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b_m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认为市委党校不按规定履行党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党校局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十三、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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