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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监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3/8/9 15:18:44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监督,根据中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市委《杭州市市管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实施办法》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诫勉谈话是党组织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反映较大的,以谈话提醒方式指出,促其克服缺点、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管理措施. 函询是党组织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要求党员干部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作出书面回复的一种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 诫勉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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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向诫勉谈话或函询对象下达《诫勉谈话通知书》 (附件1). 函询,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函询对象下达《函询通知书》(附件2).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应事先通知谈话对象.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八条 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及市局机关处室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市局党委书记、驻局纪检组长负责. 市局机关处室一般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驻局纪检组副组长、组织人事处长或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负责. 直属单位党员干部(除班子成员外)的诫勉谈话,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

第九条 诫勉谈话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派员参加,对谈话内容作书面记录,并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附件3),经本人核实并签名后,由实施诫勉谈话的部门留存. 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实施函询的部门留存,并填写《函询登记表》(附件4).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联系协调.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前,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应相互征求意见,进行沟通商量;函询对象确定前,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应相互通气.实施诫勉谈话或函询时,通知书同时相互抄送对方.诫勉谈话或函询工作结束后,结果及时抄送对方.

第十一条 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函询中发现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或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b_m.对失密、x_m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诫勉谈话通知书〔〕第 号

同志: 根据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对你存在的下列主要问题进行诫勉谈话.请你于 年月日时到 .希望你端正态度,认真思考,并按照谈话中提出的要求,自觉改正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 ……(未完,全文共2416字,当前仅显示15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食药监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