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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理论研讨征文13

发表时间:2013/9/20 19:49:20

谈围绕落实职能转变要求履行好监察执法职责
_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理论研讨征文13

通过这次_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在思想认识上很有收获,现结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就如何履行好职责问题谈一下个人体会。
一、科学设定职责
设定职责,应走群众路线,从实际出发,根据现实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因素的基础上,经科学论证后,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并由此而设定相应的职责。职责的语言表述应做到明晰,不应有歧义。对职责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33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多歧亡羊。
十多年来的监察执法实践和学者们的探索,已为煤矿安全监察学理论体系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煤矿安全监察理论对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划分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按照现有的安全学理论,事故致因有三个要素,即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这个理论应引入为划分职责的基础之一: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生产力的范畴,属安检员的职责;管理上的缺陷是生产关系的范畴,是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符合或违反受法律调整的安全行为规范,这才是上层建筑的范畴,才是执法机关的执法客体,当然执法机关有对前二者予以发现和纠正的权力,但不是必然性的义务,即不是本质的职责。从这个基础性的因素出发,来定职责,是群众路线之哲学方法论意义上的题中之义。
二、依法履行职责
职责是一个实体性的规范,要实现好履行好这个实体性规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程序外壳,这个形式是必要有,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无法实现和保证实体的正义。履职尽职不是凭着一腔热情就可以办到的,因为一个好人有时会也办坏事,单纯地抱着一个好的主观愿望去做事往往导致与主观愿望相反的结果。无论是“米兰达告知”还是“拍肩规则”,都是强调履职程序的正义。在刚刚发生的吉林八宝3.29事故中,我们看到,在煤矿井下出现正在迅急扩大的险情,国家财产受到巨大损失的威胁之际,为了挽救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集团公司、矿、井各级领导深入井下,靠前指挥,率领矿山救护队员们不顾个人安危入井排险。有的人在入井前已写好遗嘱,在国家需要他们的时候,冲锋在前,不怕牺牲;利用国际采煤学界公认的“机会窗口”冒着连续发生爆炸的危险,前仆后继,义无反顾。他们死在了冲锋的路上,他们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死,但是他们的义举并没有赢得英雄的称号,因为“人 ……(未完,全文共1495字,当前仅显示95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_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理论研讨征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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