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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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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320题,word版下载,黄色标记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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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2、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只能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3、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4、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8、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_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10、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1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12、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4、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5、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16、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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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上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1、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费用。
42、行政处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_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3、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44、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5、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6、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
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47、《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一、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48、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9、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5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53、《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情形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54、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55、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56、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57、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8、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59、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60、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61、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62、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63、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如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4、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65、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6、行政机关应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如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7、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8、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69、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70、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7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2、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73、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4、行政许可依法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5、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7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7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78、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行政许可听证的费用。
79、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行政许可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80、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81、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82、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83、《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4、《行政强制法》法中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85、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86、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8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哪些权利?
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未完,全文共26824字,当前仅显示482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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