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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重要文件汇编

发表时间:2014/3/10 11:19:33
目录/提纲:……
一、指导思想
二、清退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三、四类会议24013080450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八项规定等重要文件汇编

目录

八项规定(2012年12月)
六项禁令(2013年1月)
中组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2013年3月)
中纪委《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2013年5月)
三部一署令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6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7月)
中宣部等五部门发出通知 要求制止豪华铺张 提倡节俭办晚会(2013年8月)
坚决刹住中秋国庆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2013年8月)
中共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9月)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9月)  
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2013年10月)
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2013年10月)
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2013年1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
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党报党刊发行工作 严禁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
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2013年12月)
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2013年12月)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3年1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12月)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4年1月)
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年1月)
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2014年1月)
四川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2013年4月)
自贡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2013年2月)
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通报的3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2013年3月份通报6起典型问题;7月份通报8起违反八项规定的典型问题;9月份再次通报8起典型问题;12月份通报10起违反八项规定的典型问题。
自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自财行〔2013〕93号)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2012年12月)











中央政治局“六项禁令”

    一、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二、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三、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四、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五、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2013年1月)
    








中组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二、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三、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四、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五、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69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工程消耗量定额。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13年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2013年7月)

中宣部等五部门发出通知
要求制止豪华铺张 提倡节俭办晚会
    
    日前,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
    通知指出,近年来,文艺晚会不断创新发展,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宣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要看到,文艺晚会包括节庆演出过多过滥,存在一味追求大场面、大舞美、大制作,奢华浪费、竞相攀比等不良现象。特别是财政出资或摊派资金举办的晚会,容易助长不正之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群众意见很大。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和节庆演出,作为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治“四风”的重要抓手,切实抓好,使文艺晚会进一步规范,奢华之风、铺张浪费现象明显扭转。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切实在丰富思想内涵、引领价值追求、增强文化底蕴上下功夫,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倡简朴大方、反对豪华奢侈,提倡因地制宜、反对大操大办,防止拼明星、比阔气、讲排场。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各地党委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节庆观,带头把制止豪华晚会和节庆演出作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杜绝铺张浪费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坚决刹住滥办节会演出、滥请高价“明星”、“大腕”的歪风。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不得利用行_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摊派所需经费。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通知强调,要营造节俭办晚会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勤俭节约的精神,宣传报道崇尚艺术、不尚奢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鼓励演出节目出新出彩,鼓励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加强y论监督,对临场罢演、漫天要价,敷衍演出、欺骗观众的歪风邪气予以揭露,对大操大办、奢华浪费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予以曝光,对未按程序报经批准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各级新闻媒体不得安排播出和宣传报道。要加强电视文艺晚会播出和宣传的管理,对上星综合频道播出电视文艺晚会实行总量调控,避免晚会播出扎堆。
    通知要求,加强对文艺晚会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把好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的立项关、内容关、监管关,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要加强资金管理,制定规范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支出标准,严格晚会经费预算,压缩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借举办晚会之机发放礼品、贵重纪念品,防止利用晚会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要加大财务监督力度,严格落实审计制度,依法对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进行审计。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耗资巨大、奢华浪费的,要严肃查处。(2013年8月)
    
    
    
    
    
    
    
    
    
    
    
坚决刹住中秋国庆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

    中央纪委常委会日前召开会议,传达学习_总书记关于反对“四风”要持之以恒的重要批示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_总书记重要批示再次显示了中央落实八项规定、纠正“四风”的坚定决心,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纪执法、发挥监督作用提出更高期望和要求,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纠正“四风”寄予厚望,最担心的是不能持续。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各级党委均有具体的决定,必须持之以恒狠抓落实。要清醒地认识到“四风”积习甚深,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纠正“四风”是长期、艰巨的任务,纪检监察机关如果不能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就是失职。要加强检查监督,铁面执纪,对顶风违纪者坚决查处并不断给予曝光,向全党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要创新执纪监督方式,发现宣传好典型,查处曝光反面典型,抓两头,带中间。
  会议要求,落实八项规定精神,要深刻理解深化与坚持的辩证关系,不坚持不足以深化,不深化也无以坚持。要不断巩固落实八项规定成果,反对“四风”,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把八项规定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会议强调,纠正“四风”必须抓住重要时间节点,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推进。当前,要坚决刹住中秋节、国庆节公款送月饼送节礼、公款吃喝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过一个欢乐祥和、风清气正的中秋和国庆佳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执纪执法工作,加大监管查处力度,把日常性监督与阶段性检查抽查结合起来,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震慑力,坚决防止反弹。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纠正“四风”,争当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表率。(2013年8月)











中共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近日,_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强调,重大节日期间,是对干部作风的重要检验;中秋节、国庆节就要到了,要坚决刹住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过一个风清气正的中秋节、国庆节。为贯彻_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重申如下纪律要求:
    节日期间,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把刹住节日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的重要内容,对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及时提醒、坚决纠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严于律己,从我做起,并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坚决刹住“两节”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切实巩固改进作风的成果。(2013年9月)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400 150 110 660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s_m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同时废止。(2013年9月)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2013]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19日印发
    
    
    
    
    
    
    
    
    
    
    
    
    
    
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最近,_总书记在指导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强调,要认清“四风”的严重性、危害性和顽固性、反复性,锲而不舍、驰而不息抓下去。多年来,每逢元旦、春节,一些地方和单位用公款大量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印制越来越奢华、浪费越来越严重。这既是形式主义的表现,又助长了奢靡之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对纠正此风,从党内到社会均有反思、倡议和呼声。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就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提出如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2013年10月)
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元旦、春节将至,遵照中央指示,要继续落实好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节日期间,公款赠送节礼现象普遍,不正之风易发多发,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现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巩 ……(未完,全文共88896字,当前仅显示1598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党的十八大以来重要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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