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取缔如何操作
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取缔是多部卫生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权(《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乡医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等)。正确运用取缔这种行政强制措施能及时有效地制止相关的违法行为,对于维护正常的医疗和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卫生部在《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虽然明确取缔是行政强制措施 ,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听政程序的规定。但是对取缔的方法、程序、使用的文书等方面尚未明确规定。目前国家暂未颁布《行政强制法》,各地做法不同,需要统一规范。
1 取缔的概念和性质
取缔在《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6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查封非法生产经营场所;三是予以公告。对无证行医的机构和人员取缔的方法无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参照上述规定采取 收缴药品、诊疗器械、诊疗标识牌和查封非法行医场所等方法。具体采取何种方法应遵循如何能及时有效制止无证经营行为同时对当事人损害最小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对当事人住址不清、身份不明、流动性大、可能转移事后 难以追查 的情况应采取收缴其食品及其工具、用具(或药品器械)。取缔 目前是对管理相对人的最终处理。(2)对规模较大、当事人情况相对较明确的情况宜采取查封其经营场所和有关物品的方法。
2.2 取缔的程序2.2.1 取证。取得确凿证据证 明当事人存在无证经营行为,包括现场监督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诊疗记录、处方等。
2.2.2 告诫。告知当事人无证经营违法行为将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2.2.3 做出取缔决定。下达书面通知,注明理由、依据、采取具体方法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2.4 实施具体取缔措施。应做书面记录。取缔后应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
3 使用的文书目前取缔主要使用以下几种文书,现分析如下:
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取缔不是行政处罚用该文书显然不合适。且取缔是发现无证经营活动所立即采取 的措施 ,一般在行政处罚之前。
3.2 《行政控制决定书》该文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场所已经有证据证明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对物品或场所采取强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封存和查封是一种和取缔相似但不相同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采取查封非法经营的场所及物品时使用该文书比较接近。如取缔采取收缴食品及生产工具、用具或药品器械则不能用该文书。
3.3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该文书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为防止证据转移或灭失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取缔是为了制止无证违法经营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使用证据保全的文书显然不合适。且证据保全的期限为7 Et,取缔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为 15日。
3.4 《卫生监督意见书》该文书是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主要用于责令违法情节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改正和行政指导行为(该行为缺少强制力)。取缔这种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强制措施使用意见书显得不够严肃。
3.5 封条查封非法生产场所和物品时,配合其他文书。
笔者认为取缔使用前四种文书都不合适 ,应当统一制作文书(《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注明当事人身份、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取缔的具体方法以及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在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具体采取何种方法、使用何种文书,应加强与当地法院和政府法制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取得他们的认可和支持,避免在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中被动。
4 取缔的注意事项
4.1 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 恰理合法, ……(未完,全文共2511字,当前仅显示159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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