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二)项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一)《行政执机关没收物品销毁表》(附表一)
(二)《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低值易耗)自行处理意见表》(附表二)
(三)《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清单及处理意见表》(附表三)
(四)《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意见表》(附表四)
(五)《行政执法机暂时扣(或冻结)物品清单》(附表五)
(六)《价格鉴定委托书》
(七)《价格鉴证结论书》(或有《调价报告》)
(八)《拍卖委托书》
(九)《拍卖公告》
(十)《没收物品现场拍卖情况表》(附表六)
……
惠州市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含附件)
(征求意见稿)
附表:
1.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销毁表(附表一)
2.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低值易耗品)自行处理意见表(附表二)
3.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清单及处理意见表(附表三)
4.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情况表(附表四)
5.行政执法机关暂时扣留(或冻结)物品清单(附表五)
6.行政执法同关没收物品现场拍卖情况表(附表六)
7.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拍卖成交结算清单(附表七)
8.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拍卖成交出库清单(附表八)
9.没收物品退库清单(附表九)
10.
财政收入退库申请表(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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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没收物品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含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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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合格的,原则上由行政执法机关直接委托当地财政部门选取的拍卖机构现场公开拍卖处理;拍卖底价由行政执法机关会同拍卖机构按质议定;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约定佣金后由拍卖受托机构直接汇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因条件限制,实行拍卖将使其价值降低或灭失以及单案价值低于2000元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可由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货比三家”方式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所得款项由行政执法机关全额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四)低值易耗品由行政执法机关填报《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低值易耗品)自行处理意见表》(见附表二),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机关直接交由接收单位回收,回收款由接收单位全额上缴行政执法机关同级财政。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易耗品是指单案没收物品市场评估总价值为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用具物品。如办公用品、工具、玻璃器皿、包装物容器等等。
(五)对国家规定需有特许使用、生产、经营权的物品,并确定不适宜拍卖的,通过有关部门技术鉴定、质量认证、价格评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拨。
(六)确有使用价值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假冒物品,除按规定必须销毁以外,可由行政执法机关向社会(第三方)购买服务,对物品进行拆件、分解及去除非法标识等技术处理后,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除本条(一)至(五)项规定的物品外,其余没收物品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不得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更不允许行政执法机关在系统内部作价处理。
对国家规定需要注册登记方可使用的物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先确定物品是否已登记,再按上述相关方式进行处理。
第九条 没收物品处理程序。
(一)除应销毁的没收物品、低值易耗品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没收物品收缴后10个工作日内,将没收物品造册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没收物品处理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清单及处理意见表》(见附表 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其他按规定可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处理的没收物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各批没收物品处理完成7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没收物品的流向、数量、单价、收入总额、处理费用等,填写《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情况表》(见附表四)连同选择的没收物品接收(使用)单位和选择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暂扣尚未作出没收处理决定的物品,由行政执法机关保管,并按季度填写《行政执法机关暂时扣留(或冻结)物品清单》(见附表五)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作出没收处理决定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依法需退回当事人的,函告财政部门销案。办理相关事项时需附原《行政执法机关暂时扣留(或冻结)物品清单》复印件。
(三)暂扣、没收物品的处理决定存在违法、不当事由,被执法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纠正,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被依法撤销的,相关物品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没收物品处理意见,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超期视作同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财政部门要根据没收物品处理原则,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加快没收物品处理速度,有效防止没收物品老化、损坏、变质、贬值,避免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移交入库的物品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立专项账册登记,建立健全没收物品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限结算、清仓等制度。必要时应拍照或录像存档。
第三章 没收物品价格评估和拍卖
第十三条 没收物品的拍卖保留价格,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第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对没收物品进行价格鉴证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一式2 份,一份送财政部门作没收物品拍卖保留价鉴证依据,另一份送行政执法机构存档。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证价格为拍卖保留价格。
第十五条 市直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的拍卖事宜由市财政局委托市产权交易所具体组织实施,县(区)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的拍卖事宜由各县(区)财政局委托拍卖行实行公开拍卖。
拍卖行的选定方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3年公开招标1次。
第十六条 财政 ……(未完,全文共8837字,当前仅显示241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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