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须知(摘要)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_内职务
(四)留_察看
(五)开除_籍
(一)改组
(二)解散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_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_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二、受处分人员……
_纪条规“明白书”
前言:依法治国重点是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遵纪律、守规矩。因此要算好“五笔帐”即生命账、经济账、亲情账、法纪账、良心账,算好这“五笔帐”,要靠领导干部把好“权力关”、“名利关”、“操守关”,坚持“慎始”、“慎微”、“慎独”、“慎终”,走好人生每一步。唯有如此,才会在利益上合算、在法纪上不败、在良心上无愧。
一、须知(摘要)
《中国共产__章》 第七章 _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_的纪律是_的各级组织和全体_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_的团结统一、完成_的任务的保证。_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_的纪律,共产_员必须自觉接受_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_组织对违犯_的纪律的_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_员必须开除_籍。
_内严格禁止用违反_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_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_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_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_内职务、留_察看、开除_籍。
留_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_员在留_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_员经过留_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_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_籍。
开除_籍是_内的最高处分。各级_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_员_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_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_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_员以开除_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_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_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_员以纪律处分。
对_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24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行为的,应当开除_籍。
_员受到留_察看处分,其_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_外职务的,应当建议_外组织撤销其_外职务。受到留_察看处分的_员,恢复_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_内担任和向_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_员受到开除_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
入_。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_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_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_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_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_内职务以上(含撤销_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_员严重违犯_纪的_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_组织中的_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_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_的生活;不符合_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_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_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_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_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_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_员违犯_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_纪处分。对违纪_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_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_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_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_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_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_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_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_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_、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_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_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_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_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_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_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_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_籍的,应当对照处分_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_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_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_员受到_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_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_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_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_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_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_纪责任的,_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_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_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
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_纪责任的,_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_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 ……(未完,全文共14675字,当前仅显示349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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