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3.1”事故新闻热点背后的冷思考
——由山西晋城“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想到的
2014年3月2日,全国“两会”即将召开的日子,一则不太起眼的新闻报道出来:3月1曰下午14点50分,在晋城市境内晋济高速公路岩后隧道发生一起一辆拉煤车追尾一载有液态甲醇燃料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引发隧道内起火和爆炸。截止3月2日上午11点发稿,现场搜救发现4具遇难者尸体,到了下午17:30现场搜救已发现7人遇难;3月4日晚8时,隧道清理工作基本完毕,共搜寻到遇难者遗骸12具,3月11日上午10时,已通过DNA鉴定确认16名遇难者身份(摘自黄河新闻网晋城频道)。本来不太起眼的新闻,随着遇难者人数的增加也在逐步变得热了起来,更具有震撼性的报道是3 月 13 日 上午,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在山西晋城召开全体会议。经现场清理、走访排查和采取DNA鉴定等技术手段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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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这只是初步情况,事故原因有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进一步调查。
这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直接原因是两辆危化品车辆碰撞引起的,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现有危化品运输_矛盾的必然结果。危化品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挂而不管、以包代管以及驾驶员、押运员在应急处理时束手无策,原因何在呢?
运输挂靠企业在
安全生产中的危害,大家已经都有共识。可为什么会产生挂靠现象呢?我想我们可以从运输挂靠企业产生的历史和现实角度来分析一下。
从历史角度看,运输挂靠企业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特殊经济组织形式”。这种特殊经济形式的存在,虽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一度得到交通主管部门的认可,但由于运输市场的发展和安全生产要求的提高,挂靠车主难以管理,疏于管理,恶意竞争,安全意识淡漠,责权不清,挂而不靠的弊端开始逐步显现。这种特殊形式的存在,仅仅是私营企业的过渡形式,是一种短暂的历史产物,其形成和发展有客观必然性。有鉴于此,2000年,交通部先后印发《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年的通知》(交公路[2000]97号)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对目前挂靠在国有汽车运输企业,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而产权仍属于个人的营运客货车辆,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并解除挂靠合同或协议,不得再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交通部第一次明确提出清理挂靠。
从现实的角度看,挂靠对企业和车主双方来说是各取所需,挂靠企业不用投资既可收取挂靠管理费,车主则可以通过合法手续进行营运,尤其是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资金短缺和人员薪资难以解决,通过挂靠得以基本维持,现在已经形成规模,利益固化,清理挂靠举步维艰。
挂靠之所以形成是由当时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有其合理和适应行业发展规律的一面,现在情况不同了,生产力水平提高和集约化发展成了企业生存发展壮大的根本之路。从根本上杜绝挂靠的形成就成为推动和实现运输企业安全发展的一项主要措施摆在我们面前。
挂靠之所以难以清理无外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管理的越位、缺位、错位;二则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造成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_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下面就如何清理挂靠,理顺危化品运输管理_,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几点个人拙见:
首先,清理挂靠得从法律层面明确什么是挂靠,从顶层设计开始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目前的挂靠企业多、小、散、弱, 挂靠车辆挂而不靠现象屡禁不止,这是挂靠企业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如何认定挂靠企业,我想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明确股份制企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只能参与决策管理,股东及其亲属不能直接参与经营;只能出资入股,不能带车入股;对股东出资金额进行验资、公证;2、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行驾驶员及管理人员员工制管理,提高企业归属感。企业必须与所有员工(包括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签订劳动合同,为企业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福利。全部使用企业财务软件,车辆营业收入必须入公司帐户统一管理,并建立员工个人帐户,实行工资卡管理制度。抬高车辆挂靠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3、行业管理部门要聘请专业律师,制定清理挂靠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严格的检查认定。对认定为挂靠企业的,要明确权利义务,强制投保企业安全责任 ……(未完,全文共3741字,当前仅显示188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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