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公司和厂为一方(以下简称甲方),以公司为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于年月日在北京签订鬃鬃鬃技术转让及合作生产合同,合同条件如下
第一章定义
1.“合同产品”系指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
2.“考核产品”:系指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并按附件5规定进行考核验收的由甲方制造的合同产品。
第二章合同内容及范围
1.由乙方向甲方转让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和维修使用的技术,合同产品的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1。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全部有关技术和技术资料(以下简称资料),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2及附件3。
3.乙方授与甲方在中国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前四台合同产品只在中国国内销售。在此以后甲方制造的合同产品可销往下列国家:,如合同产品按政府间经济贸易协议规定销往其他国家或由中国承包商在中国购买,随承包工程出口,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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