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出现诸多不良状况,引发了对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思考,对民事诉讼目的的争论此起彼伏,特定的诉讼模式又源于特定的诉讼目的,仅从理论上给我国民事诉讼进行彻底的模式定性还是远远不够的,因各种传统诉讼模式均利弊共存,舍弊取利势在必行。目前,切实充实民事诉讼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在现代社会民事诉讼中将当事人处分权置于何种位置是区分诉讼_优劣的标志。
民事诉讼到底是为了追求实质真实,或是为了维护私法秩序,还是为了解决纠纷?对这个问题各国的立法者亦根据不同的学说采取了各自认为合适的态度。但彻底将发现客观真实作为唯一目的而形成的传统诉讼模式的严惩缺陷已成为共识。此时主动寻求国家公力救济的当事人在其中几乎处于无权“说话”的地位,法官好象充当了对两个争斗的小孩进行严厉批评教训的家长,这样以来法官职权主义发展到“超职权主义”的程度。几千年的行政、司法合一,刑民不分的法律制度导致司法专横的不可动摇。新中国建立的司法制度又深受苏联司法制度左右,再加之各种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致使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得不成了完全“乖乖听话的小孩”。此外,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6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6139字,当前仅显示215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试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