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制度源远流长。及至近、现代,不少国家的民法典或婚姻家庭法典即均有关于婚约制度的规范。在对我国《婚姻法》进行全面修订的过程中,婚约制度再次引起人们的热烈讨论与广泛关注,不少专家学者都曾主张在新《婚姻法》中给予婚约制度以一席之地,以对其作出简要规定。然而现行的《婚姻法》却仍如年与年所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对此付之阙如。与此同时,返观我国现实社会生活,尤其是在广大偏远的
农村地区,不仅婚约存在的数量还相当可观,而且因此而引起的财产纠纷也不在少数。在此背景下,作为社会生活“调节器”的法律如果对此竟熟视无睹,缺乏应有的相应规定,不仅不利于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从而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从根本上讲,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有鉴于此,笔者拟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在广泛参考借鉴各有关国家与地区成功立法例的基础上,对婚约制度,尤其是对因之而引起的财产纠纷法律问题的处理进行一番粗浅的探讨,以期能为我国法律实务界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探讨起到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婚约内涵的界定与婚约的订立
婚约,简而言之,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将来
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的成立一般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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