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对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区分,存在较大争议。对此,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已取得财物的为既遂,未取得财物的,即使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也不能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观点二:抢劫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也侵犯人身权利,因此,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二者之一的,即成立抢劫罪的既遂,只有既未抢到财物,也未伤人的,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未遂。
观点三:现行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前半段是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区分未遂和既遂的标准,而后半段规定的八种情节属于情节和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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