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姐妹,分别两个行政村落,妹妹乙名下有一宅基地,经妹妹乙意,甲在其宅基地上盖房居住,相关房屋权利凭证上登记的是妹妹的姓名。**年月该地区拆迁,姐妹俩经商议,达成协议由姐姐付给妹妹元,拆迁后补偿取得的房屋归入姐姐名下。拆迁后取得补偿房屋时,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登记机关在新房屋的两证上依旧登记了妹妹的姓名。其后,妹妹反悔,不愿将房产过户给姐姐甲。双方争执不下,甲遂于**年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履行协议,将房屋过户给己方。乙方反诉,辩称该协议属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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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该房屋应当归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