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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

发表时间:2006/1/9 17:57:46
目录/提纲:……
一是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判决实现
三是强制履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赋予了探望权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促其履行
……
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
  探望权是**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条所规定的,内容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父母子女关系是不会改变的。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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