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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发表时间:2006/1/9 18:09:02
目录/提纲:……
三是补偿款的分配标准即被告主张抗辩的“包死地”与“包活地”的习惯做法问题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笔者无意之中在报纸上读到一篇署名为张文的《关于占地补偿款在土地承包户和土地发包方之间如何分配》的案例,引起了自己的一些观感,觉得这样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就在此略抒己见,仅仅为宣法示理,为法律精神的普及和土地承包法的正确实施作一点有益的探讨,谈一点自己的想法。
  案情:**年月,某油田(以下简称油田)在原告刘甲承包的耕地内打了一口代号为——油井,该油井共占刘甲所在的以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为发包方,由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四户承包的耕地约亩左右。**年初,油田委托其工农科、乡政府支油办、村委会向被占地户先期预付一小部分三万元补偿款,此时,一亩合元,对被占地的农户进行补偿,后续的一大部分补偿款等结算时付清。三万元到村委会的帐户后,被占地户所在的村委会以村里有“包活地”的传统习惯为由只同意按一亩地元的标准支付给刘甲,刘甲不服,认为应按一亩地元的标准支付占地补偿款,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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