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发票审批和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票审批和资金支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审批和资金支付坚持副职理财、正职监督的原则。
分管财务的副职定期向正职
汇报资金收支、发票审批和财务管理及运行情况。
正职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资金收支、发票审批和财务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条财务室应于每月月底将当月财务收支明细表报送正职和分管财务的副职审核。
第四条 发票(包括领款花名册)审批和资金支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办人、分管业务的副职、财务室负责人在发票正面(或背面)审核签字;
(二)分管财务的副职在发票正面签署支付意见;
(三)财务室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分管业务的副职和分管财务的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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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计划一致的,由相关人员签字、分管财务的副职签署支付意见后,财务室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采购的物品价格和数量与采购计划不一致的,由分管财务的副职或分管业务的副职查清原因、汇报正职同意后签署支付意见。
第十一条 维修设施(设备)的,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并作出预算,分管业务的副职汇报正职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票面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职直接签署支付意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职汇报正职同意后签署支付意见;20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副职或分管业务的副职提交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分管财务的副职签署支付意见。
第三章 培训和出差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培训的,凭培训文件或通知报销培训费。
第十四条 参训人员的范围和人数由分管业务的副职提出意见,汇报正职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培训费不超出培训文件或通知额度的,由分管财务的副职直接签署支付意见;超出额度的,由参训人员书面说明情况、汇报正职同意后签署支付意见。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凭出差审批表报销出差补助。
第十七条 出差时,3天以下由分管业务的副职审批,3天以上由正职审批。
第十八条 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交通费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票面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职直接签署支付意见;10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副职汇报正职同意后签署支付意见。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费凭房屋征收补偿合同或房屋征收补偿结算书、领款花名册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在领款花名册上审核签字时,必须与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补偿合同或结算书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 补偿合同或结算书超出评估报告额度的,由经办人书面说情况,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认为书面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字。
第二十三条 经办人和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在领款花名册上签字后,方可由分管财务的副职签署支付意见。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限额以下、不需要招标的科目(如可研编制、环评编制、稳评编制、初设编制、施工图编制等),由分管业务的副职和正职与相关机构谈判后签订合同。凭合同支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不需要签订合同的科目(如初设审查、施工图审查、招标交易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必须招标的科目(如监理、施工、设备、限额以上必须招标的设计等),按照中标通知书和相关合同支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经办人或分管业务的副职应根据工作(工程)进度,会同财务室负责人编制项目报账表,汇报正职同意、签署意见后,按照相关程序及时报有关部门审批。
按照相关规定,不需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工程资金,由分管业务的副职汇报正职同意、签署意见后,方可由分管财务的副职签署支付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未完,全文共2410字,当前仅显示153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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