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引言
二、虐童事件频发原因的探析
(一)幼师入职门槛很低,学历普遍偏低
(二)幼师压力大收入少,心理易出问题
(三)政府监管不到位,审核力度不够
(四)相关法律缺位,惩罚力度不够
(五)学前教育缺口太大,教育资源过于紧缺
三、采取有力措施,办好学前教育
(一)提高幼师入职门槛,加强幼师道德建设
(二)提高幼师工资福利,减轻幼师工作压力
(三)加强地方监管,完善考核督导体系
(四)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加大惩罚力度
(五)加大学前教育投入,保证幼有所教
四、结束语
……
不能只是重复昨天的愤怒——由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引发的思考
摘 要: 近年来,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有数据表明,自2010年以来,经媒体报道过的、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幼儿园虐童事件就有60多起。这些虐童事件给幼儿留下了伤痛,给家长带来了悲痛,更让社会上有良知的人感到愤怒,然而一次又一次的愤怒、一次又一次地谴责幼师并没有触及到虐童频发的本质原因。本文将从幼师现状、政府监管、法律保护以及教育资源分配方面分析虐童事件频发的原因,继而提出提高幼师素质、增加幼师待遇、加强政府监管、完善相关法律以及加大学前教育投入五个方面的对策措施,希望能为减少虐童事件的发生提供一些对策参考。
关键词: 虐童;幼师;政府监管;法律;教育资源
一、引言
2017年11月初,携程托管亲子园教师打孩子的视频开始在网上流传,在网络上引起了一片哗然,视频显示,教师除了殴打孩子,还强喂幼儿疑似芥末物,这种虐待幼童的行为引起人们极大的愤怒,让人咬牙切齿,愤怒到崩溃的家长甚至在亲子园道歉会上殴打涉事老师。就在携程托管亲子园被警方调查的同时,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又爆出了虐童事件,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接连发生的虐童事件彻底点燃全国人民的怒火,人们纷纷反思我们的幼儿园怎么了、涉事老师怎么下得了手、虐童事件究竟是个案还是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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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为61%,持非幼教教师资格证的占比17%,无证教师占比为22%。入职把关的松懈,给这些幼师的虐童行为提供了便利。
此外,幼师学历普遍偏低。尽管学历不一定与才能成正比,但总的来说,高学历幼师的总体能力更能够让家长信服,在幼儿教学中更能形成自己的教学理念体系。就整体而言,我国幼师学历偏低,硕士学位、本科学位的高学历老师太少。部分幼师都是初中毕业后直接就读幼儿师范,他们虽然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质,但有些弱点不容忽视,例如自身思想不成熟,文化功底薄弱等等,在幼儿教学上有一定不足。
(二)幼师压力大收入少,心理易出问题
笔者有位表姐就在一所民办幼儿园工作,每天早上七点半到岗,下午五点半下班,有时候还要专门等个别家长来接孩子,会等到很晚,每天至少工作10个小时,给几十个孩子当保姆,帮他们穿衣、穿鞋、梳头,喂饭等等,还要吹拉弹唱,带着孩子们一起教学娱乐,工作繁重而琐碎。与此同时还要保持高度紧张状态,尤其户外活动时间,特别担心小朋友会磕到碰到,因为这样要给家长解释好半天。据她回忆,之前有个孩子下楼梯摔了一跤把嘴巴磕破了,她们第一时间送去治疗,跟家长联系赔礼道歉,但家长仍然不理解,到幼儿园来闹。当晚一下班,老师和园方领导又一起拎着水果到孩子家中给赔不是。经过多番沟通,才化解了矛盾。
与此同时,其工资薪金确很低,一个月才2000左右,与其工作压力不匹配,公立幼儿园有编制的老师工资倒是可观,但是编制太少太难考。民办幼儿园一般都是自负盈亏,其主要收入来源是学费,大部分用于幼儿园的日常运转,想给老师们提高薪资、福利,成本花费太大。
压力大、收入低,尤其是碰到调皮捣蛋的幼童以及无理取闹的家长,很容易导致幼师这一_产生负面情绪,如这些心理压力长期积压得不到合理的疏导和宣泄,极易产生心理问题。很多虐童案的涉事教师不具备良好的心理调节能力,在过度紧张或焦躁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从而导致虐童的发生。
(三)政府监管不到位,审核力度不够
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发生之后,上海长宁区教育局党办负责人回应称,“它不是正规幼儿园,是社区幼儿托管点,妇联是第一责任人。”问题在于,妇联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既非企业,也非政府行政机关,为什么能成为第一责任人?他们为什么有办托管站的权力?有报道称,上海妇联借用自己的官方背景,搞营利化的办学,本身就存在违法违规的嫌疑,背后也可能存在巨大的利益链条……这往往都是政府监管不到位造成的。
事实上,只要是与教育培训有关的注册机构,都应该受当地教育部门的管理监督。没有办学许可证或资质,这样的托管站还能够存在,本身就是一种监管缺失。相反,如果监管到位,幼师都有学前教育的教师资格证,接受过相关的培训,发生虐童这种丑事的几率也会大大降低。具体来说,《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办学的场所、师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教育部门必须要进行监管审核,否则就是失职。
(四)相关法律缺位,惩罚力度不够
被媒体曝光的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当事人都受到了处罚,但是真正被追究刑事犯罪的很少,大部分幼儿园虐童主角只是被开除或者被单位处罚。单位“内部解决”的惩罚,显然无法让幼教产生多少的畏惧感。没有畏惧感,遇到调皮的孩子捣乱,老师冲动起来就不计后果。要让老师有基本的畏惧感,我们还得求助于法律的震慑。
我国有关虐待儿童的法律或者义务教育法的条例都还未落实到实处,在国外,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的高压线,而在中国还是一条虚线——虽然形式上禁止但定型模糊,而且具体实行起来很疲软。
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禁止幼儿园的老师体罚学生,但法律责任方面描述不清,起不到震慑作用。例如,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给予处分,依的是什么法,却没有下文。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儿童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其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在具体实施时又面领着诸多问题,首先,“老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往往是隐蔽的,家长也不可能做到实时监控;其次,年龄过小的未成年人往往表达能力不行,即使想和父母说,往往也会被忽略。最后,被处以刑罚的情形只能是虐待情节严重者,那么 “情节恶劣”该如何认定?即使外在的伤害能评定,但对孩子造成的心理阴影又该怎么算?之前的诸多虐待案例,因为取证难、认定难,很多案件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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