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传统民商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一)、提高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
(二)、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裁判的公信力
(三)、产生证据袭击,故意拖延诉讼
二、设立举证期限的意义
(一)、举证期限为重构审前准备程序奠定了基础
(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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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力。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一规定,弥补了立法的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主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传统民商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举证期限,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故此,传统民事审判活动存在诸多弊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延续了前苏联的审判模式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即仅提供给法官一个审判程序,完全忽视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职能作用,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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