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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仲裁裁决核阅制度的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2019/8/1 20:48:18
目录/提纲:……
一、核阅制度的现状
(一)审理部门为核心的核阅模式,即以上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为代表
(二)以专设核阅部门为核心的核阅模式,以沈阳、杭州、长春仲裁委员会为代表
(三)以岗位交叉与专设部门相结合的核阅模式,以重庆仲裁委员会为代表
二、本会核阅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本会核阅制度的设想
四、核阅制度审核范围的思考
(一)审查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审查仲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审查裁决书的说理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四)审查裁决书主文是否规范
(五)审查裁决书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计算是否错误
五、做好核阅制度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把准问题,充分协调
(四)通过对核阅仲裁书对仲裁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考察
……
关于建立仲裁裁决核阅制度的调研报告

仲裁裁决书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最终判断,直接体现法律的尊严,为维护其权威性、稳定性,仲裁委员会应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进行必要的审查,发挥机构仲裁的作用。核阅制度是仲裁机构提升案件质效,监督仲裁案件合法性的必要手段。那么,如何建立规范、高效的核阅制度是当前我们所面临的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报告从国内仲裁机构现状及本会核阅制度存在的问题、建立高效核阅制度的设想、核阅的审查范围思考、应该把握的重点问题探析,以期为本会核阅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一、核阅制度的现状
目前,各地仲裁机构对案件核阅的理解基本为,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草稿,在格式、文字、审理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环节,认为其与法律、仲裁规则、仲裁机构的文书格式要求相抵触,提出建议修改的意见,与仲裁庭协商,要求其修改完善。其根本目的在于仲裁机构实现对案件的内部监督,与仲裁庭合理地进行责任分配。而笔者通过对上海、杭州、重庆、长春、哈尔滨等地仲裁机构的考察调研来看,核阅制度基本分为三种模式。
(一)审理部门为核心的核阅模式,即以上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为代表。主要是按照仲裁秘书初审,审理部(处)长审核,最后报秘书长或主管领导签发裁决书的流程。这一模式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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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平化的内部监督结构,从而确保短时间高效率,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最适当的裁决结果。
(二)矛盾性凸显,作为我国仲裁机构,是由政府设立组建的,往往在社会生活中被各类民商事主体认为是政府机构,代表行政部门,因此,仲裁机构不得不优先考虑仲裁结果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和法律责任。因此,在责任分配上必然产生了仲裁机构与仲裁庭间的矛盾。而核阅部门单凭书面审核即对仲裁庭的判断提出异议往往容易“失真”,必须要将仲裁秘书纳入到审核范围内,为仲裁机构判断仲裁庭提供第一手资料。
(三)b_m性降低,一方面,由于专设部门人员参与案件,案件相关信息的b_m风险一定程度加大。另一方面,仲裁庭的裁决意见过多的暴露在非办案的工作人员手中,加大了裁决意见提前流出的风险。
三、本会核阅制度的设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建立高效优质的核阅制度,是我们进行调研的根本目的。根据前述内容,在深入思考、征求相关业务部同志意见的基础上,拟建立以仲裁秘书为核心的具有沈仲特色的核阅制度。
首先,以仲裁秘书为核心启动业务岗位纵向核阅审查工作,通过仲裁秘书、审理部长的审核使得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案件快速完成核阅以提升效率;其次,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则在业务岗位核阅基础上转由案监部门深入核查案件实体(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从而确保疑难案件的裁决质量;最后,如果仍有疑点或者严重分歧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启动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权威论证。
建立以上核阅机制主要考虑到:1.采取分类对口的部门岗位设置,将案件的程序和实体的一般性审核交由审理岗位,一方面,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争议焦点仲裁秘书最为了解;另一方面审理部长则在办案经验方面可以对案件裁决结果有一个全局性的视角。而将重大疑难案件交由案监部门二次核阅,则目的在于更加客观的、严格的对裁决结果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核,也是基于本机构在解决民商事仲裁案件所持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判断的体现。而专家咨询委员会则要完成疑难案件或者仲裁庭与仲裁机构严重分歧时,进行权威可靠的法律判断,为机构提供裁决建议。2.建立以仲裁秘书为核心,审理部长把关,主管主任审核的一般核阅机制,旨在最了解案件情况的机构业务参与人员与仲裁庭建立良性、及时的反馈渠道,帮助仲裁庭更好的完成裁决;设立案监部为主导的疑难案件核阅机制,目的在于对审理部提出疑点或者存在与仲裁庭分歧的、具有重大影响等案件的审慎核查,确保案件裁决结果及程序的高度合法性;三是专家委员会的保底定位,就是要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决定性作用,保证仲裁机构对重大疑难仲裁案件作出准确客观的法律判断,确保机构的公信力不受损失。
建立立体化、高质效、前瞻性的核阅制度是可以预见的,这也是通过多年的实践经验与借鉴国内其他仲裁机构现行做法总结得出的,此外还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建立审理部门的案件质量_小组进行个案讨论分析,并对“串案”等做一个示范案例以统一裁决尺度也是现实可行的,总之,既要保持核阅制度的程序性、严谨性,又要有适度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根本目的在于帮助和规范仲裁庭在对案件进行裁决时合法合规,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权威、尊重仲裁机构的法律定位。
四、核阅制度审核范围的思考
(一)审查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核阅的要求是,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否充分,对于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应当根据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举证,否则不能认定,当事人不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间接证据,应当查明证据链条,环环相扣,有足够的证明力度。对于仲裁庭认定的证据,应当有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举证质证的表述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证据内容的表述,有关书证的内容应当尽可能列明。
(二)审查仲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核阅的要求是,仲裁案件主体是否与合同一致;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是否有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送达、开庭等仲裁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是否有涉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枉法裁决行为。
(三)审查裁决书的说理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核阅的要求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庭应当依据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认定事实,应当在已查明的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推理。对当事人的主张、答辩理由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支持或驳回的答复,加强说理和论述,以理服人, ……(未完,全文共4678字,当前仅显示236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建立仲裁裁决核阅制度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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