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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已成和谐社会隐患立法禁止势在必行

发表时间:2006/1/9 18:28:12

**年月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湖南娄底考生常路化名状告省国税局行政诉讼案正式立案,这成为月日人事部、卫生部颁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月试行》以来的全国第一案。
  关于反就业歧视入法,连续三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虽然尚未被纳入立法范畴,但就业歧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甚至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制约因素,不容忽视。
  所谓歧视,简言之,指不平等地看待。
  这种隐含的“社会歧视”,社会学界将其形象地称为“玻璃天花板”。
  积淀已久的就业歧视不但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一股逆流,也与我国经济融入全球一体化不协调。因此,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对就业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尤为重要。
  北京“非歧视”原则成共识
  **年月北京市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报考不再排除艾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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