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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执法证据保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0/5/17 21:33:53
目录/提纲:……
(一)罪犯违纪行为(罪犯有较重、严重、重大违纪行为)
(二)罪犯被使用警械、行政处罚、或隔离审查的
(三)罪犯突发危重疾病的(医院开具病重、病危通知的)
(四)罪犯死亡的
(五)罪犯狱内再犯罪的
(六)罪犯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涉访涉诉事件
(八)其他需保全执法证据的情形
(一)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事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如病历、信件、奖惩审批表等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如思想汇报、事情经过、询问(讯问)笔录等
(六)鉴定结论:是指由专门机关提供的有关专门性问题的书面鉴定意见,如精神司法鉴定、伤残鉴定等
(一)以侵害罪犯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执法证据
(二)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所作的证言
(三)经剪切、编辑或修改的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
……
监狱执法证据保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监狱执法证据保全工作,提高刑罚执行的准确性,依法收集运用证据,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执法证据是指监狱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形成的,以证据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监狱执法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监狱执法证据保全是指监狱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罪犯改造情况的证据予以采集、固定、保存的活动。
第三条、监狱执法证据保全应遵循“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分头采集、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进行执法证据保全:
(一)罪犯违纪行为(罪犯有较重、严重、重大违纪行为);
(二)罪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2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的事件情况说明等。证人证言应以原件加以保全。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如思想汇报、事情经过、询问(讯问)笔录等。当事人的陈述应以原件加以保全。如当事人因文化水平等客观情形需由他人代为书写,应由当事人陈述、代写人员当场书写,民警应同时在场为证,书写完毕后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或画押。
(六)鉴定结论:是指由专门机关提供的有关专门性问题的书面鉴定意见,如精神司法鉴定、伤残鉴定等。鉴定结论应以原件加以保全。
(七)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事件处理民警对与事件有关的场景、痕迹、事件关系人的人身等在勘验、检查中所做的客观记载,如现场照片、文字说明、当事民警所做的情况说明等。勘验、检查笔录应以原件加以保全。
第六条、监区应及时采集证据资料,原则上不超过事件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并上报监狱狱内侦查科审核。采集证据确有困难的,经审查部门同意后,可延长到事件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证据保全中心应将审核后的执法证据进行分类,制作《监狱执法证据保全目录清单》,形成逻辑严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聋、哑、少数民族罪犯所作的证言,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参加,并且将具体情况记载于笔录材料中。
第七条、监狱狱侦部门收到监区上报的全部证据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从各证据是否依据监狱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与事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发现证据不充分、司法文书制作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应提出工作建议。监区应在接到工作建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补充采集工作,补充采集证据确有困难的,经审查部门同意后,可延长到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下列执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
(一)以侵害罪犯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执法证据;
(二)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所作的证言;
(三)经剪切、编辑或修改的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
第九条、监狱的执法证据经审核后全部移交证据保全中心妥善保管。
第十条、监狱执法证据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永久三种。短期保管期限为二十年(含)以下,长期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五十年(含),永久保管期限为五十年以上。保管期限自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在狱内服刑期间死亡之日起计算。
涉及过失犯罪、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等情形罪犯的执法证据应短期保管。涉及罪犯狱内再犯罪、死亡、意外伤害、涉访涉诉等事件的,被判处五年(含)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情形罪犯的执法证据应长期保管。重要罪犯及被判处死缓、无期、十五年(含)以上有期徒刑等情形罪犯的执法证据应永久保管。
超过保管期限的执法证据,交监狱相关科室按程序统一销毁。
第十一条、证据保全中心应做好执法证据b_m工 ……(未完,全文共2329字,当前仅显示148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监狱执法证据保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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