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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发表时间:2021/4/9 9:05:34
目录/提纲:……
(一)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三)坚持诉讼与信访分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为县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服务,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当好参谋助手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建议、意见,对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依法属于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
(二)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或者依法办理终结,信访人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三)涉及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建议类信访事项,转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处理
(四)涉及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信访事项,转送机关有关单位处理
(五)对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按规定转送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派驻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处理
(三)对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按管辖权限分别转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依法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参照《**省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结合新形势下我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走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三)坚持诉讼与信访分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为县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服务,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当好参谋助手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4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及乡镇人大代表问题的信访事项,转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处理;
(三)涉及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建议类信访事项,转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处理;
(四)涉及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信访事项,转送机关有关单位处理。信访问题发生在机关内部的,由信访问题发生单位为主处理,有关部门配合;
(五)对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按规定转送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派驻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处理。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单位收到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信访办公室,由信访办公室登记、编号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行政诉求类信访事项,涉及市直国家机关的,转市直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涉及市级以下的,转县(区)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二)对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类信访事项,按管辖权限转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对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按管辖权限分别转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信访人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由信访办公室在县人大常委会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统一接待。信访办公室登记、接谈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来访事项,编号后5个工作日内转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单位处理;
(二)对行政类来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到县信访局或有关主管机关反映问题;
(三)对控告检举类来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到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或有关主管机关反映问题;
(四)对涉法涉诉类来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到县有关政法机关反映问题;
(五)对应到而未到县(区)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县(区)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办理期限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来访事项,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条 信访人就同一问题在3个月办理期限内重复来信或来访,信访办公室登记后存档,不再转办。
第十一条 信访办公室应当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重要信访事项进行编号、登记、摘承整理,提出初步处理建议,逐级呈送领导阅批后交有关单位限期办理。
第十二条 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交办的值访事项,参照第十一条办理。

第三章 县人大代表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三条 县人大代表反映或者转递群众信访事项,是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意见和要求的重要方面,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 对县人大代表反映或者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类信访事项,信访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核实代表身份后登记、编号,按以下方式交办:
(一)涉及市直国家机关的,交市直有关国家机关办理;
(二)涉及控告和检举的,转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涉法涉诉的,按照管辖权限分别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依法办理;
(四)涉及市级以下的,交有关县(区)级人大常委会办理。
第十五条 信访办公室应当将交办情况告知县人大代表,督促有关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通知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送信访办公室。承办单位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信访办公室报送办理进展情况报告。信访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报告县人大代表。
第十六条 信访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县人大代表反映 ……(未完,全文共3576字,当前仅显示180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