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会计核算软件的质量,维护使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利益,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公开在市场销售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有相对独立的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具备条件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评审。财政部门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对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主要审查软件的功能符合会计基本原理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检测软件的主要技术性能对财务会计分析功能和相关信息处理的功能以及软件开发经销单位的售后服务能力也适当予以评价。
第五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必须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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