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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6/1/9 19:09:02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_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
农村
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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