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需求确认
(二)流程审批
(三)提取实施
(四)数据核验
(五)数据交接
(一)对于采用纸质输出的数据,需采用碎纸机进行粉碎处理
(二)对于采用数字化方式存储的数据应在使用完毕后,及时销毁数据
(三)若各单位存在提取的数据使用完成后未确认销毁的情况,不允许发起新的数据提取申请
(四)未按照要求进行数据销毁,其责任由相关数据使用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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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提取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数据提取流程 2
第三章 数据使用要求 4
第四章 数据清理与销毁 4
第五章 监督检查 5
第六章 附 则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要求,更好地指导数据的使用管理,规范数据使用过程中的职责,防范数据泄露、篡改和不当使用等安全隐患,依据《**数据提取实施细则(2023年版)》(**制〔2023〕11号)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制〔2022〕43号)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部门、运营中心,各一级**、**营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数据提取申请、审批、使用、清理和监督。
第三条 数据提取仅限于监管统计报送、监管业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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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人基于**数据集市进行数据加工,并展示数据样例,根据申请单数据脱敏要求生成目标结果数据,供需求提出人核验数据。
(四)数据核验
数据加工完成后,数据需求提出人需根据自身需求核验加工的数据是否满足需求,针对系统在线展示的数据,需验证数据准确性、完整性;针对一次性下载使用的数据,需验证加工结果是否满足业务需求。核验无误后,进行数据交接。
(五)数据交接
需求提出人承担数据核验责任,数据结果验证无误后,**信息科技管理部与数据申请单位进行数据交接。数据交接遵循非必要不出生产的最小必要原则,线下交接需数据申请人按《分析类数据提取交接登记表》,通过信息科技管理部进行数据交接;如涉及到**数据集市展示类数据,根据申请要求进行结果展示;如涉及到**数据集市下载类数据,数据申请人可自行按申请流程要求在**数据集市发起线上下载审批。**数据交接过程中需遵照《**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制〔2022〕43号)和《**数据安全分级规范》(Q/PSBC 0074—2021)相关管理办法。
第八条 数据申请范围发生变更时,需数据申请部门重新提交数据提取申请。
第九条 对于总行自行完成数据加工并需要对**进行数据交接的数据提取需求,直接在大数据门户发起数据交接申请,交接申请流程参照第七条数据交接流程。
第十条 对于**分公司的数据提取需求,由**分公司向**对口单位提交数据提取需求,**对口单位负责向信息科技管理部提出数据提取需求,后续流程按照**数据提取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如果**数据集市数据不满足**数据提取需求,则由**业务部门向总行对口业务部门提出数据提取申请,总行对口业务部门接到该申请并审核后,由总行对口业务部门向数据管理部提出数据提取需求,后续流程按照总行数据提取流程进行处理。
第三章 数据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数据使用过程中进行安全性与合规性管理。数据在传输、存储、访问、处理、销毁等环节所涉及到的人员应负责本环节的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数据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数据使用部门在接收到数据后,应严格控制数据的访问、备份、复制和传输,确保数据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数据操作应在生产终端或非互联网终端且具备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计算机上完成。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人未经审批私自持有、复制数据,切实防范数据泄露风险。
第十五条 数据提取之后,涉及数据下载的需求,应设定使用期限,单次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到期后出于特殊原因需继续使用数据,应距离到期日7日前发起到期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10次,单次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使用期结束后,各单位应根据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章 数据清理与销毁
第十六条 数据使用完毕后,数据使用部门应在申请使用期限内及时进行清理与销毁,销毁时应同步填写《分析类数据销毁登记表》,签字留存备查。数据的销毁应由双人负责,要保证销毁后的数据不能恢复,以保证数据不被泄 ……(未完,全文共2505字,当前仅显示159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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