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官遴选办法省法官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官遴选工作,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司法_改革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遴选应当严格落实党管干部原则,把政治标准作为第一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第三条 法官遴选工作由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初任法官应当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选任,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初任法官的,除原则上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外,也可以根据需要到中级人民法院任职。
第五条 法官遴选应当在全省法院核定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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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无配偶但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者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或者存在其他情形的;
(六)有其他不得参加遴选情形的。
第八条 法院院长人选的任职条件,除不要求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外,应当具备担任法官的其他条件。
新提任的副院长,初次担任法官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制定方案。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根据全省法院工作需要和法官员额空缺情况,制定遴选工作方案并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后,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发布公告。遴选工作方案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制定公告,公布遴选名额、资格条件、遴选程序等。
第十一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人选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能力测评。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笔试、考核、面试等工作,对报名人员能力水平进行多方位测评,并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察人选。
第十三条 组织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考察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考察人选名单送相关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从政治素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提出建议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根据能力测评和组织考察情况,提出拟任法官建议人选;综合考虑法官人均办案工作量、自然减员等因素,提出递补(差额)法官建议人选。拟任、递补(差额)法官建议人选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后,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议公示。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拟任、递补(差额)法官建议人选从专业角度进行实质性审议,研究确定法官人选和递补(差额)法官人选,并将法官人选、递补法官人选名单及任职资格等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任用。根据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相应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并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七条 递补。法官递补人选按照不高于法官员额空缺数30%的比例推荐。下次遴选工作启动前,法官员额空缺的,可以直接从递补人选中推荐拟入额人选,考核合格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并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未能递补入额的,在下次遴选时, ……(未完,全文共2225字,当前仅显示141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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