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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发言稿

发表时间:2024/11/18 11:13:30
目录/提纲:……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义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提升监督实效的有力手段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二、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范畴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二是上述文件以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
一是特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其主体是国家机关
二是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是在较长时间内反复适用
四是文件的内容,涉及规范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备案时间
2、备案范围
3、备案所需材料及格式
(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1、审查标准
2、审查方式
二是被动审查,即有审查权的机关根据“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进行审查
3、审查程序
一是关于审查要求
二是关于审查建议
三、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新途径
一是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
二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刚性还需加强
三是专业人员力量有待加强
(一)加强组织领导,督促落实工作实效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工作能力水平
一是赴**开展立法(备案审查)培训,专题学习备案审查理论和实务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备案审查工……
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发言稿

同志们: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二十大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宪法监督职责,有序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市人民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要求,促进**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提升全县地方立法干部队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它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责任。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规范性文件是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而形成的,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关系重大。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并及时纠正或撤销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保证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90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1.规范性文件应当具备以下四个实质要件:一是特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其主体是国家机关。二是具有普遍约束力。从调整对象和内容上看,应当规范的是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针对特定人、特定事做出的规定,以及调整国家机关内部工作的规则,都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如政府关于“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奖励表彰的决定”即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就不是规范性文件。三是在较长时间内反复适用。政府发布的一次性的通知、通告等文件,因其不能反复适用,也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如某国家机关“关于在某时、某地召开什么会议的决定”或者“关于机构、领导小组调整的文件”等,就属此类。四是文件的内容,涉及规范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2.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件包括:(1)规定要符合职权范围;(2)名称规范;(3)内部的合法性审查;(4)经过集体民主讨论;(5)负责人签发;(6)向社会公布。监督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条例中规定的“决议、决定、命令”不是特指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只要符合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不论其名称是什么,都属于规范性文件;而名为“决议、决定、命令”的,如果不具备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不应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一般来说,规范性文件除决议、决定、命令外,还包括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等。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备案就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法定的机关进行备案。报备是法定义务。内蒙古自治区条例对规范性文件的报备范围、时间、内容、方式都进行了规范。
1.备案时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报备时限为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
2.备案范围。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对于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无需报送备案。
3.备案所需材料及格式。
(1)报备机关在报送备案时,要将备案报告、公告或者政府令、规范性文件文本、制定修改废止依据及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
(2)上述材料需报送纸质文本一式五份(每份独立装订)及电子版一份;
(3)备案报告要加盖报备机关印章,备案文号为:***+规备字+〔年份〕+发文顺序号(以兴和县人大常委会为例,如本年度第一次报送,备案文号为兴人常规备字〔2023〕1号);
(4)报备机关均需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
(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就是接受备案的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或者适当性进行审查。
1.审查标准。第一,是否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所谓超越权限,是指制定机关违反法定职权,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所谓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地方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取消。所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地方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之外,额外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义务。第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通常认为符合下面五项中任何一项,都可以认为是与上位法相抵触。(1)上位法有明确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 (2)虽然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但旨在抵消上位法的规定,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3)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 (4)违反了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越权立法;(5)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三,是否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所谓“不适当”,除越权和违法外,一般是指明显不恰当、不合理、不公平。就是说,这些规范性文件未必越权和违法,但从一般常理看,或脱离实际,或显失公平,有损人民的利益和国家机关的宗旨。这些都是属于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2.审查方式。一是主动审查,即有审查权的机关对备案文件主动进行审查;二是被动审查,即有审查 ……(未完,全文共5480字,当前仅显示252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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