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阳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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