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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光照明设计合同

发表时间:2026/7/20 13:15:18

泛光照明设计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项目泛光照明设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一、合同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二、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地点:
2.3 设计规模:
2.4设计范围:本项目泛光照明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设备选型、工程量清单、工程成本预算、到现场试灯一次、验收试灯一次)、现场施工期间图纸修改配合等工作内容。
2.5设计内容:泛光照明系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灯具选型(提供同类型同档次不少于3个品牌),工程量清单,工程概算价,因现场施工等原因提出的图纸局部修订。

三、设计依据/设计成果验收标准和依据
3.1 本合同第一条中的有关法律文件和批文;
3.2 国家和当地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政府审批部门有关技术文件、审批意见等(规范和标准版本明确);
3.3甲方提出的成本控制及优化调整意见。
3.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成果包含以下内容: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118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它设计单位紧密合作,乙方提交方案需具有可实施性,乙方有责任及时积极与相应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协调(提供设计配合与修改,包括建筑、结构、设备、管线);如协商不能达成共识,乙方可要求甲方进行乙方与各公司的协调工作,并由甲方明确最终意见;图纸的最终审批权在甲方。甲方对任一设计成果的最终审批通过并不免除乙方对该设计成果的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4.2.4乙方应配合并满足物业公司对“物业智能化”部分的配电及灯具控制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
4.2.5乙方应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无条件修改或补充。
4.2.6乙方应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配合甲方对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
4.2.7 乙方对设计过程中所需的设计资料或其它需甲方配合的事项应提前通知甲方。
4.2.8 对于设计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乙方均应先送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
4.2.9 乙方了解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的关于甲方的信息包括项目信息、技术图纸、资料、经营信息、人力资源、本合同所涉及的设计/研究内容、设计/研究成果等所有未公开之信息为甲方的商业秘密,应严守其秘密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上述b_m义务的期限,从乙方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起,直至公众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知悉相关资料、信息之日止。
4.2.10 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提交的成果(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性成果)及乙方为实现该成果所使用的必要方法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乙方设计侵权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交的成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解决,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相关的全部费用、律师费及差旅费等)。
4.2.11 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成果符合国家及地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业规范之要求、符合本合同之目的。如果因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2.12对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阶段性和最终设计成果及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其他研究成果,双方同意其所含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含著作权、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等权利)属于甲方所有。成果提交甲方后,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发明人/作者的名义在学术研究领域发表、申报评奖。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为任何方式之使用、修改和处分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上述设计成果做任何复制、修改、转让、自行或提供给他人做任何方式的使用。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2.13乙方应保证设计人员的稳定,以确保设计后现场服务的质量。若甲方认为乙方的设计人员资质不符合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予以更换,乙方不得拒绝。若乙方中途需更换设计人员,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因任何原因更换设计人员都不得影响设计成果质量,合格设计成果交付时间不得顺延。
姓名 专业 职务或职称 联系方式 其他


4.2.14乙方的额外服务:
4.2.14.1 额外服务内容包括:设计提纲的重大修改,对双方约定服务范围的扩大。
4.2.14.2 额外服务需双方协商,经甲方书面认可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2.14.3 额外服务包含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乙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甲方要求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的份数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4.5款约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五.费用、付款及设计成果交付
5.1设计面积 ㎡,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税率 %,税金金额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6.3款。
5.2 费用:以上价格为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设计本项目的全部费用(税金、设计咨询费、效果图文本制作费、设计打印费、设计制图费以及乙方与其他相关合作单位必要的配合的相关费用)及施工图落实前一次现场试灯费用、一次施工完成现场验收费用(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机票及住宿等乙方自理,甲方提供相关协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5.3设计成果及付款:
付款次序 内容 占总设计费(%) 付款额
(万元) 提交成果 付 款
第一次付费 定 金 10 -- 合同签订后且甲方收到相应款项 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次付费 方案
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核通过 75 方案及施工图纸 按要求提交设计成果获得甲方认可且甲方收到相应款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后支付,展示区按比例支付.
第三次付费 施工期间设计局部修订 15 图纸修改 施工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相应款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5.4 甲方每次支付设计费前,乙方须提交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合法有效发票,发票类型: ,否则甲 方有权拒付或顺延付款时间,且不免除乙方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须提前提供请款函(需盖公章并明确第几笔款)和相应金额的发票,甲方审核乙方交付设计成果和发票资料,确认合格无误后按上述第6.3款约定进度支付乙方设计费。
5.5 若甲方未能在本条第6.3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设计费,则设计进度顺延。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应按约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出必要调整补充。
5.6 如本工程最终招标后,乙方被确定为本工程的中标施工单位,则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施工合同,乙方同意本合同总设计费从施工合同总施工费中进行等额抵扣,即履行施工合同时,在本合同设计费总额范围内,甲方免除相应的支付义务。
5.7 甲方支付的定金抵设计费。
六、合同生效、终止与结束
6.1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并盖章)的日期为准。
6.2 乙方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6.2.1 破产清算;
6.2.2 非法变卖资产、抽逃资金或其它丧失声誉 ……(未完,全文共7211字,当前仅显示332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泛光照明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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