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六、海洋法上的领海
七、海洋法上的毗连区
八、海洋法上的专属经济区
九、外空活动法
十、属地属人管辖权的碰撞
十一、外交特权和豁免中的民事管辖豁免,一般豁免是原则,但有四项例外:
十二、领事特权与豁免,()馆舍,①非经馆长允许,不得进入工作区域,与火灾或
十三、纽伦堡原则,这里注意纽伦堡原则后又发展出来几项新原则:对战争罪行和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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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⒈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⒉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_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⒊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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