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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的权力界定及其活动原则

发表时间:2006/2/19 15:07:32
目录/提纲:……
一、如何确定主诉检察官的职权范围
一是考虑决定的性质,看其属于程序性决定还是实体性处理
二是考虑问题的影响程度,看是重大决定还是一般决定
三是考虑问题复杂程度
四是考虑事项本身的属性,看是事实证据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二、怎样界定主诉检察官与起诉科(处)长的关系
三、关于主诉检察官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

  作者:龙宗智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设置以及主诉检察官的职能活动方式,虽有高检的工作指导及有关文件作出规范,但各地情况不同,认识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主诉制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只要不脱离这一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性质,实际做法上有一些区别是正常的。对于符合实践需要,符合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发展方向的创新举措,还应当予以鼓励。但就改革中的基本问题,应当取得共识。这些问题,关系主诉制的运行机制,涉及检察活动尤其是公诉活动的内在规律,与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整体构造有关。本文探讨主诉检察官权力界定和职务活动中几个比较突出及有争议的问题,意在塑造合理的主诉制运行机制,供实践中参考。
  一、如何确定主诉检察官的职权范围
  由于主诉制改革的实质是在检察机关内部重新配置检察权,适当界定主诉检察官权力的性质和范围必然是这项改革的一个基本点。高检有关文件对此作了一个界定,然而,这种基本的划分不可能全部解决检察机关内部日常的权力互涉和互动问题。为了操作适当,对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职权范围也应当理解其划分根据,下面对确定主诉官职权范围的一般原则作一探讨。
  笔者认为,可以将确定主诉检察官职权范围的主要依据概括为两项原则。第一项是“法定原则”。所谓“法定原则”,是指主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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