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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发表时间:2006/3/4 14:14:58
目录/提纲:……
(一)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三)参与处理紧急治安案件、灾害事故和救援工作
(四)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五)接受公民报警,提供救助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侮辱、体罚违法人员
(三)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四)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规范人民警察巡察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人民警察巡察工作。
  第三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实行警区岗位责任制,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巡警巡察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巡警巡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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