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小结
××二、国际代理法律文件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
(一)《欧洲合同法原则》
(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有关间接代理的规定
(三)《海牙代理公约》承认间接代理的存在
×三、我国的代理制度
(一)直接代理
(二)间接代理
××四、结语
……
*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
*内容提要:本文对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进行了研究和探索。主要从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国际规范中的间接代理及我国的法律制度发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在古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行为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并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为之。后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市场日渐扩大,人的活动范围扩大,而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原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已不能由经营者事事亲躬,于是代理制度应运而生,这使当事人能够超越时间、空间的限制,突破知识、能力和身体条件等诸方面的限制,更广泛深入的参加各种民事活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的类型也有了极大的发展。本文拟对代理分类中的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这一划分进行研究。
**一、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同整个私法领域一样存在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野。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代理法的理论基础是区别论()。所谓区别论,是指把委任(,即作为内部关系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与授权(,即作为外部关系的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缔约的权力)的概念严格区别开来。区别论的核心是,尽管本人在委任协议中对代理人的权限予以了限制,但是此限制原则上并不产生对第三人的拘束力。
*立足于区别论基础之上的大陆法系详细区分了各种代理概念,分析了实践中产生的各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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