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警察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有错误但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监狱人民警察进行提醒、警示、告诫,帮助和教育警察改正错误,增强警察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意识,促进警察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廉洁自律、正确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警察队伍素质,树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廉洁自律的良好作风,根据厅、局实行诫勉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诫勉制度的原则
诫勉制度是指对在思想作风、
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并造成一定程度不良影响,又达不到纪律处分的警察,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给予警诫,责令其限期改正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不是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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