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条:团支部委员分工和职责
支委会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活动委员四人。
一、团支部书记
1.支持支部正常工作,负责召集支委会和组织生活会,代表支部向上级团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传达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大会讨论。
2.掌握团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配合学校的工作,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为同学办实事。
3.检查支部大会讨论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学校团委报告。
4.加强同其他支部的横向联系。
5.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帮助委员做好分管的工作。
二、组织委员:
1.对团员进行团的基础知识教育,负责对要求入团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考察,提出发展新团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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