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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06/4/23 19:15:26
目录/提纲:……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及1:50
(三)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出让金标准及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征、拨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及面积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
(三)环境保护、绿化和市政建设配套、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四)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五)土地使用者应具备的资格
(六)其他应予提供资料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持申请用地报告、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建
(二)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作出答复
(三)经协商一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一)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购取投标资料,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投标保证金,参加投
(三)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或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
(四)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公告
(二)竞投者到土地管理部门购取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资料,按规定向出让
(三)拍卖主持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竞投者按规定方式
(四)竞投得……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国有土地资源,推动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
  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
  地)的使用权,均可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和转让,但地下资源、埋藏
  物、市政公用设施等除外。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均须在城镇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城镇规划的
  要求。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省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
  发、利用、经营。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
  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
  家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土地使用者开发、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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