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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和计算

发表时间:2006/4/23 19:29:42


  关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和计算
  司法机关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时,涉及到对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及其数额较大的理解与计算问题。需要明确的问题包括如何认定销售金额的范围,如何确定销售金额的计算标准,以及对于没有销售的商品能否按照未遂处理等。在讨论过程中,对这些问题也颇有争议。我们认为,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明确以下问题:
  1.关于销售。销售主要表现为以批发或零售的形式在市场上出卖假冒商品。同时,采用抵债或者通过货物交换等形式变相出卖假冒商品,数额较大的,也应当认定为销售。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单位或个人使用为目的而购买超过法定数额的假冒商品的,或者用于赠送他人的,不属于销售。这与国外有些国家的规定是不同的。除非出现了先买后卖的情况,如行为人购买时不以销售为目的,但后来发现有利可图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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