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股分制企业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缴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股东的出资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证件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
货币人民币万元
货币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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