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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发表时间:2006/4/27 19:38:22
目录/提纲:……
一、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二、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一)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医疗事故罪的过于自信过失
三、医疗事故罪的客体
四、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一)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

  
  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内容摘要:现实生活中,由于部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且扰乱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秩序,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其为新罪名,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尚缺乏实践中的足够经验。而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关键和正确妥当处理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前提,是要正确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本文对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探讨,特别是对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量化”。如医疗事故罪主体的范围、“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适用的标准、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等。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
  近年来,我国的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频频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造成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一些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为了依法惩治医疗失职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新刑法第335条增设了医疗事故罪。根据新刑法第335条的定义,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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