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的历史阶段
(一)、罗马法阶段
(二)、近代民法阶段
(三)、现代民法阶段
二、诚实信用与商业利益的关系
(一)从我国封建社会诚实信用状况看:
(二)从我国改革开放前社会的诚实信用状况看:
三、诚实信用缺失的成因
四、应如何重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
(一)、在立法领域必须把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起来
(二)、建立一套广泛的信用记录档案
(三)、进行司法改革,保证法官公平公正地行使“_裁量权”
……
浅论重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然而在我国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忽视了信用制度的建立,使诚实信用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本文从诚实信用原则对个人和企业切身利益的影响出发,论述诚实信用原则是如何被放弃以及怎样重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信用记录重建诚实信用_裁量权
【正文】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达成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不仅是契约法的原则——即不仅具有补欺不诈、自觉履约的本义而且被赋予民法实务一般方法的价值。一方面,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例如遗嘱),从而干预生活,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依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又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
诚信要求”,二是法官的“_裁量权”,在这一原则中最重要又是最基本的一点是“诚信要求”,即民事活动中的任何一方必须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恶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这一要求,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恶意方败诉,以求达到个体公正。这一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但它又是强制性原则,可以调整任何民事活动的任何阶段,以补充具体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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