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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刑法二十条第三款的理解

发表时间:2006/7/1 16:26:44
目录/提纲:……
一、如何理解条款的称谓
二是对于这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制止的决意,即特别防卫的意志因素
三、如何理解刑法二十条第三款具体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一是行为主观上的故意二是行为的严重性三是危及的是人身安全四是暴力性
……

  我对刑法二十条第三款的理解
  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针对原刑法正当防卫的一种特别规定,它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如何理解该条款的规定,目前,法学界和理论界对此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研究,可谓观点分呈,这些广泛的研究使理论研究得到了深化,但各种观点林立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感,从而产生了许多消极作用。不利于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因此,如何正确理解该条款的规定便成为当务之急。
  一、如何理解条款的称谓
  刑法二十条三款是在刑法修改时,为了鼓励人们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增加的一条特别规定,因此可称之为特别防卫权或特殊防卫权。目前对该条款的称谓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无过当之防卫;二是无限防卫权;三是特别防卫权;四是绝对正当防卫,此外还有多种称谓,笔者基本认同第三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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