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民行检察工作的现状
二、完善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消除立法缺陷
三、加强民行检察自身建设
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充当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角色,绞尽脑汁替当事人找理由、寻证据,淡化监督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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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进入了一个整合时期,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矛盾,需要得到法津规范的调整。这个时期的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司法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法院及法官的一些违法审判行为游离于检察监督之外,群众呼声较大;当审判公正出现问题时,人们对监督者的作用寄予了更高的期望。所以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顺应社会的需要。
一、民行检察工作的现状
民行检察开展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八十五条至一百八十八条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做了具体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四条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做了规定。目前民行检察主要业务: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或监督起诉;其中只有抗诉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有一定的强制效力;但其对审判工作仅仅是程序上的影响,在实体的判决结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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