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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中的立法缺憾

发表时间:2006/8/13 14:17:58


  现行刑法关于渎职罪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同1979年刑法第八章渎职罪相比,无论是在结构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作了重大改动,具体表现在删除和移出了某些条文。如删除1979年刑法第192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章之罪,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的非刑事规定,把185条规定的贿赂罪,189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191条规定的妨害邮电通信罪,分别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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