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从侦查手段上讲,这种以获取口供为主要侦查手段的模式是我国现行法制下的唯一的选择
二、将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定性为封建的、落后的侦查模式并无科学的根据
三、贿赂案件的立案模式和线索特点决定了口供在侦破案件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从实际的办事效果来看,由供到证的西欧爱国往往优于由证到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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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口供在贿赂案件侦破中的价值
贿赂犯罪是一种高隐蔽性、较难查证的犯罪。从我过检查机关侦查贿赂犯罪案件的实践来看,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于突破案件至关重要。通常的办案方式是:侦查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即展开初查,掌握一定线索后即直接向被举报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这种调查的后果是,如果能获得被举报人的有罪陈述,则立案;面对面的调查成为讯问,讯问所得口供成为下一步搜查取证的线索和根据;如果不能获得被举报人的有罪陈述,除非有其他确实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不予立案。可见,司法实践中,口供是侦破贿赂案件的突破口,没有口供,不仅侦查工作将难以进行下去,甚至连立案都成问题。
笔者认为,我过现实的反贪侦查工作的确存在许多问题,在获取口供的方法上以及对程序的执行上都有许多值得探讨与改进之处,如取供方式落后、直接或变相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时间等。但这些是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是侦察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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