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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6/9/9 16:15:44
目录/提纲:……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三)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
(四)教育机构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一)向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诉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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