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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6/9/26 10:59:36
目录/提纲:……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三)同意进行和解
(四)提出上诉、反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反诉
(五)申请执行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

  **乡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政府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三条 乡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乡人民政府法治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治办)统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乡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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