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引言
二、传唤与流动人口问题
三、现场检查的批准程序
四、轻微伤与鉴定
(一)的适用不能不结合上述规定
(一)来处罚,依据上的确有些牵强
五、没收还是收缴
(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一种行政处罚
六、简单的结语
……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强行政案件办案程序的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行使调查措施,保证了办案质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在办案过程中必须采取的调查措施,在法律依据与规范方面却存在着严重缺失,造成很多民警办案缩手缩脚、惧怕被诉(告),或者胆大妄为、恣意行事、越权违法,群众对此反映也比较强烈。
为解决上述问题,2003年4月2日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中经常使用的传唤、检查、鉴定、收缴等行政调查措施作了比较详细、较为切合实际的规定,经过一年多的实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实践也反映出一些立法与执法上存在的问题。[1]
备受媒体、公众关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于2004年10月22日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有关草案以下简称“一审草案稿”),于2005年6月27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有关草案以下简称“二审草案稿”),并于2005年8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正式通过的法律以下简称“正式稿”)。其中在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措施等方面大量地吸收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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