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业服务操作统一规程
前 言
本标准为解决江西省美容美(理)发业服务操作无统一规程可依的状况,结合江西省美容美(理)发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
本标准从实现美容美(理)发业服务操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美容美(理)发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提出了美容美(理)发服务操作应达到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由江西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国内行业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汝兴 万家明 夏敏 金南根。
美容美发服务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容(生活美容)美(理)发服务操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有关医疗美容的服务操作按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内各种经济性质的专业美容美(理)发公司、店、厅、馆、室、廊、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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